就医须知
预约时间:提前1周15:00至就诊前一天23:50;同一就诊人同一天同一个医生只可预约1次
@自费患者支持在线挂号及诊疗缴费:挂号缴费后无需窗口(或自助机)取号,直接出示预约成功二维码,刷码候诊
医保患者预约挂号后,就诊当日需到窗口(或自助机)凭医保卡支付后取号,线上支付为自费;
0挂号仅限当日使用,过期作废;若诊疗需要的检查检验项目,不能当日完成,请等获取报告后再次挂号就诊
预约成功后,若不能按时就诊,请至少提前一天取消预约。过时将无法取消,并记1次违约,违约累计3次,将被列入黑名单 (三个月内不享受预服务)6当日挂号后不就诊,请在就诊当日17:00前凭手机中挂号二维码,至发票打印机打印发票后至人工窗口退号。
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根据省、市《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将参保人员在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 下列项目由诊治医师提出,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省、市医保办备案后方可使用
1、药品:胸腺肽、干扰素、金葡液、乌体林斯。
2、康复训练疗法。
二、 参保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包括: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空调费、自费药、X光片等。
自理: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以上医保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三、 参保人员在医院诊疗、检查、用药等发生的费用,其中甲类进入医保费用结算;乙类需先自理一定比例后再进入医保结算;丙类不进入医保结算,需自费。
四、 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自理(5%或3%或10%或30%)。
五、 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的乙类检查,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或10%或20%或30%。
六、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人工气管和一次性材料费,个人自理分别为:国产5%,合资15%,进口20%;部分医用材料费最高限额。
七、 根据病情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诊疗项目或材料的,应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作自费处理。
八、 参保人员经批准出国需要配药的,在医保办办理审批后,经省、市医保办批准后方可开方,慢性病最多可开3个月量。
九、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需支付: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
2、 未经定点医院和省、市医保中心同意,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 用人单位及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 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出国处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以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旧伤复发)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门诊就诊须知
一、 请按医保要求的门诊就诊流程图就诊。
二、 挂号时请出示“市民卡”或“医保卡”及医保证历本。
三、 医院将继续使用条形码的方法管理门诊病历,收费,取药,检验等。
四、 根据医保规定:每次就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纳入规定病种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不超过一个月量。
五、 乙类药品费用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5%或3%或10%或30%),乙类检查、治疗费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5%或10%或20%)。
六、 医保证历本页蕊用完后,请到省、市医保办换取证历本,不得擅自加页填写。
七、 <<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使用:
1、 参保人员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可持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有关检查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
2、规定病种病历的使用请严格参照医保管理规定,只限用于治疗因“何病”而申请规定病种病历的疾病。如因“乳房癌”申领的规定病种病历不得在就诊感冒时使用。
八、 需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外配处方,需经一楼门诊服务大厅医保审核窗口盖章。
九、 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根据医保的要求,对各项检查、治疗药品的费用进行设定,请按规定结算。
十、 如发生计算机网络故障,请您先用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收据、证历本、医保卡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十一、参保人员医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