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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诊疗工作制度与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范我院预约挂号服务,推进文明有序挂号流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现制定门诊预约诊疗制度如下:
 
  一、门诊部全面协调医院门诊预约诊疗工作,负责预约挂号服务的监管和管理,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面做好门诊的预约工作。
 
  二、预约挂号适用于初诊、复诊患者。预约挂号方式包括微信预约、自助银医机预约、电话预约、网络预约(小程序)等多种方式,预约挂号需提前1-6天预约,截止时间为当日零点,预约挂号范围包括专家门诊、专科门诊和普通门诊。
 
  三、本着“预约优先”的原则,我院挂号以预约挂号为主,窗口挂号为辅,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就诊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制身份信息和证件,各门诊分诊护士必须做好预约就诊患者相关信息和就诊需求登记,安排好预约就诊相关工作,患者不能如期就诊,需提前一天取消预约,如爽约超过三次将取消预约挂号资格。
 
  四、为方便患者,门诊儿科医疗街二楼设有院内预约窗口,有专人为患者进行预约、登记、咨询等服务。
 
  五、电话预约患者就诊当天,请按预约时段到窗口或自助银医机取号就诊,分诊人员指导患者就诊。过时未到的预约患者,推送短信,提示预约作废,请患者按正常程序就诊或另行预约。
 
 
  六、科室分诊护士根据预约号按顺序安排患者就诊。
 
  七、医院通过网络、门诊专家出诊一览表等方式公示专家门诊和专科门诊信息,预约挂号须知、预约流程及方式。
 
  八、为保障预约门诊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科室和医生严格按要求出门诊,不得随意停诊和换诊。若因故需停诊或换诊,科室安排好替诊医生,并至少提前一天在16:00前告知门诊部。
 
  九、门诊部预约、维护出诊信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预约、维护等各项工作。
 
 
住院须知
 
一、住院须知
 
1、病人住院时请您带好门诊医生开具的住院卡、医保患者需住院时把医保本交医保科。
 
2、妇科病人:子宫肌瘤、卵巢囊肿、腹腔镜、宫外孕等、需交押金5100元。(特殊情况待定)。
产科病人:足月分娩产妇押金2000元。(特殊情况待定)
 
3、住院时请您带好随身用品(如卫生巾、拖鞋、内衣裤、饭盆等),其它用品请详见各病房通知。
4、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出院日期按医生开具的通知为准。
 
5、为确保住院病人治疗和休息,请按规定时间探视,非探视时间一律不准入内。
 
6、由于医护人员在每天上、下午查房,并为病人做各种治疗,所以探视时间安排在:上午11:00-12:30,下午5:00-8:00
 
7、住院处的出院结账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20请结账病人按以上时间来结账。
 
结账时,领过消毒病衣的患者,需先去接诊室退病衣,持退票及押金票到住院处结账。
 
9、陪床证应按病情需要由主任、护士长签发,门卫值班人员备陪床证、新入院患者备入院证,危重患者家属持病危通知单放行。
 
10、住院期间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病员不得自行邀请外院医生诊治,或提出不必要的治疗请求。
 
11、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医生同意批准后方可离院。
 
12、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窜病室,或自行调换床位。
 
二、新农合患者住院须知
 
新农合患者在我院住院,必须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证、当地农合办开具的转院证明、户口(或身份证),并于住院三日内将上述材料交医保科登记备案。住院期间不得离院,否则不予报销。
 
出院时先到医保科结算。
 
三、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内蒙职工医保、呼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铁路医保患者在我院住院,须在住院三日内将医保本送医保科,呼市医保及铁路医保患者还需携带医保卡。住院期间不得离院,否则不予报销。
出院时先到医保科结算。
 
四、呼市生育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呼市医保因生育及计划生育住院的患者,不需交医保本,若单位有生育保险,请自费结账后回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住院患者如需要复印病案资料者,请在患者出院结账后持以下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办理复印病案预约手续,预约后1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之后请携带预约申请单到病案室取病案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发票;
 
2、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原件;
 
3、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或患儿出生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包括商业保险、律师等),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原件;
 
3、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印章或手印,日期等)。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原件;
 
3、患者近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4、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4、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病案时,应提供:
 
1、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介绍信);
 
2、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原件。
 
六、已封存病案,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复印。
 
七、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资料;收取复印费用;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内蒙古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专用”骑缝公章。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八、复印病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节假日除外)
 
九、病案室地址:
 
位于门诊部一楼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