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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中医院预约挂号网上挂号信息:

挂号网站:://.hdqzyy./

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

电话:86888120(新院)

86811115(分院)

挂号须知

挂号处热忱欢迎来诊的每一位患者,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您就诊方便,请您在挂号前注意了解以下内容:

1、就诊卡是患者就诊的凭证,凡就医患者都应持卡就诊。

2、挂号时间:我院挂号处实行24小时工作制,普通号及急诊号可随时挂号。

3、您在挂号前,请根据您的病情,参照当日开诊科室和出门诊医生。尽量对名挂号。

4、您如是第一次就诊,需提供身份证并填写个人详细资料办理院内就诊卡;如您随身未带门诊病历本,请您在挂号时购买,因为它是门诊医师诊治的专用记录本,也是您在门诊就诊的诊治记录,在诊治后请务必妥善保留。花都区已实行公立医院之间门诊病历互认,如您持有区内其他公立医院的门诊病历,则无需另外购买门诊病历。


就诊指南

一、挂号时间:全天候在挂号处挂号。

二、开诊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星期六上午开诊半天。急诊科全天候为您服务,急诊电话:新院86888120。分院86811115。

三、看病程序:挂号->到各科室医生处诊病->收费处交费->到门诊一楼西药房、二楼中药房取药或到各科室做相应的检查或治疗。

如果是首次来我院看病,请提供身份证并认真填写好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就诊科室等详细资料办理院内就诊卡,然后携带病历本、就诊卡到该科依次就诊。如有困难,请到服务台咨询;如果复诊,请带上病历本和就诊卡挂号即可,不需再填写详细资料。

四、抽血时间与地点:全天候在门诊部二楼检验科抽血处。肝功能、血脂检查病人需空腹。

五、各种检查报告单查取方法:

1、体检结果可到保健科查取,其余的化验单结果到一楼验单发放处查取。

2、心电图、B超、脑电图、放射报告请到检查的科室查取。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规则

1、住院病员请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2、请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病员的饮食请遵照医生的指导,注意饮食禁忌。

4、未经主管医生同意,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或随意到院外购药及服用自带药品。

5、未经许可请不要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历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批准后方可离开。

7、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

8、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以防遗失,休息或外出时更要注意财物。如有需要请向护长借用锁头。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病房内严禁携带有碍卫生和易引起火灾的物品及用具(如煤油炉、酒精炉、电褥子等。)

11、如需定餐请与护士或护工联系,食堂电话:2045

12、欢迎您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医院探视指南

住院患者陪护及探视者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时,我需要携带哪些物品?

答:入院时需要携带的物品有:

1、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供医生参考。但在医生看完后,请及时取回。以免夹在病历中遗失。

2、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拖鞋、脸盆等洗漱用品。请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

3、预缴款。在出入院登记处缴费。付款后的发票请妥善保存,出院结帐时要用。

二、如何解决饮食问题?

答:根据医嘱责任护士及时通知病人的治疗饮食,若中午一餐你需要,护士帮助打电话预订,饭菜票可在住院部一楼收费处买到,出院时凭出院证退还剩余菜票。

三、家属什么时候可以来探视?

答:家属可于早上10:00以后来探视。为不影响查房,早上7:30-10:00谢绝探视。所有探视者请于晚上8:30之前离开病房,以便病人准时熄灯、休息。探视期间请保持病房安静,以免影响其他病人。

四、住院期间,我是否可以有陪护?

答:是否需要陪护,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年龄而定。护士根据医嘱发放陪人证。

五、陪人及探视者还需注意些什么?

答:为了更好地给住院病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来院探望者严禁在病房内大声喧哗。尽量不带小孩来病房。若有带小孩的,请监护好自己的小孩,不要让小孩到处乱跑,以免发生意外。


急诊就诊须知

急诊概述

    本院急诊主要包括:预检区,内科、骨伤科、外科诊疗区,补液室,抢救室,急诊扩创室及石膏间,急诊化验室,急诊心电图室,急诊X线摄片区,急诊收费处,急诊ICU。

急诊就诊范围

   急诊为全天候运行的临床业务科室,处理除各科急诊急救需要。

就诊须知

请尽量携带:

病人携带就诊卡和既往就诊病史卡及相关病情资料,参加合作医疗病人相应的证件及转诊同意书。

急诊紧急检查项目

指患者就诊时可以立即进行并且1.5小时左右可以知晓结果的检查。包括:

1. 血、尿、粪常规检查。

2. 血清电解质、肝肾功能、血糖、血酮、淀粉酶、血清肌钙蛋白。

3. X线摄片、CT检查。

4. 急诊胃镜、B超,在紧急情况下由医师决定进行。

急诊就诊流程

预检、挂号、--> 内科、骨科、外科诊病室就诊 --> 必要的辅助检查--> 继续就诊 --> 门诊随访  或急诊收住入院   或急诊留观   或转院治疗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指引

一、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1、就医时请出示医保卡。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问,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暂时替代居民医保卡。

    2、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帐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可用于居民医保零星报销医疗费注入及缴交居民医保费。

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4、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可到制卡银行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请直接到医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到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重制卡。

    二、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责任在本人的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支付。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合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一)就医流程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身份证--办理挂号、就诊(住院治疗)--办理结帐手续(出示居民医保卡、身份证)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为其

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指定门诊慢性病

    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保部门审核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80%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2个病种享受待遇。

    (三)住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

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

未成年人和学生400元、非从业居民1000元、老年居民700元。

2、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二级医院):

普通床位:37元、监护室及特殊防护病房:63元、层流洁净病房262.50元。

    3、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超过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4、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精神病、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院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门诊特定项目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由区医保办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急诊留院观察不需要申请),经过审批后,在审批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门诊特定项目诊疗证》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类别包括急诊留院;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家庭病床。

未经审批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急诊留院2000元/每个社保年度累计;家庭病床350元/期;其他情况均为1000元/终身累计。

门诊特定项目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社保年度。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3、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支付标准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三、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区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患危、急、重病而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治疗的。

    (二)异地就医管理

以上情况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参照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因病住院时,须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报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在备案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备案电话:020-36898411,传真:020-36898055。

    2、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报销医疗费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其正背面复印件、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或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

    4、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须到申报备案的异地医疗机构治疗,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审批通过病种的专科用药及诊疗项目。

    四、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就医管理规定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交警部门出的责任认定书);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花都区城镇职工医保指引

我院经办医保业务时各职能部门包括医务科医保办公室、财务科、门诊部、住院部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支付。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一、就医流程: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身份证--办理挂号、就诊(住院治疗)--办理结帐手续(出示居民医保卡、身份证)

(一)门诊:

1、就医时请出示医保卡。医保卡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可用于居民医保零星报销医疗费注入及缴交居民医保费。交费时可到医保专窗POS机划卡付帐。

2、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3、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可到制卡银行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请直接联系医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指定门诊慢性病

    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保部门审核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90%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2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待遇。

    (三)住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

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

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700元。

2、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二级医院):

普通床位:37元、监护室及特殊防护病房:63元、层流洁净病房262.50元。

    3、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4、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院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住院后带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者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四)门诊特定项目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由区医保办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经过审批后,在审批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门诊特定项目诊疗证》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特定项目类别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的,只需要终生支付一次起付线的费用。

未经审批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院

按照医保规定,须经主诊医师同意并出具转院(转诊)证明(一式两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字同意,医务科审核盖章、主管院长批准,报区医保中心备案后才可以办理转院。区外医院只限于区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凡急、危重和传染病例急需转诊的,由就医医院视病情需要可先行转院,患方应于转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按照医保规定,转院诊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危重伤病员,须转院抢救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的(如精神病等);

4、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本院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5、病情严重而无条件继续诊治的。

未经就诊医院同意自行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区外定点医院住院的,结算时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5%,由参保人自己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也全部由本人自负,有特殊原因的,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5%。

转往未经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有特殊原因,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5%。

附定点医院名单:

综合性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编码300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编码3002)、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编码3003)、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编码3006)、广东省中医院(编码3007)、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编码3008)、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编码3009)、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编码3010)、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编码3011)。

专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编码3004)、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编码3005)、广州市脑科医院(精神病医院)(编码3012)、广州市胸科医院(肺结核病医院)(编码3013)、广州市肿瘤医院(编码3014)、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编码3015)。

    四、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工伤及生育的;

    7、按有关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介绍:

我院是广州北部地区唯一的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院于2006年被广州市物价局评为广州市医疗单位首批“价格诚信单位”,2007年成为广州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2009年3月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省中医名院称号,并通过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2012年1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第三批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单位。医院位于花都广场西侧,总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3.6万平方米;为建设省中医名院和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广州市十一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医院正新建面积3.2万平方米的住院大楼,项目被列为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医院规模可达1000张床位;医院目前开设一级科室14个,二级专科15个,专病门诊30个,实际开放病床600张;全院员工933人,拥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82名(含正高7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43名,硕士83名,博士6名,有34人受聘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或副教授,3人为广州中医药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医院拥有包括磁共振、DR/CR系统、螺旋CT、彩色多普勒四维超声诊断系统、腹腔镜等一大批先进诊疗设备。


推荐科室:

妇科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妇科拥有一支具有临床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人才梯队合理,现有副主任医师3人,主治医师7人,住院医师3人,妇科设床位26张。拥有腹腔镜、宫腔镜、电子阴道镜、微波治疗仪、LEEP刀等先进的医疗仪器等。目前已广泛开展如腹腔镜手术、宫腔镜手术等微创手术;开展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根治手术。中西医结合是妇科的治疗特色,强调辨证与辨病结合,内治与外治结合,能发挥中医特色治疗妇科常见病、多发病(包括经、带、胎、产、杂病各个方面),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及时施行妇科危急重症的救治等,对于各型妇科手术后的中医药善后调治具有独特的优势。


骨伤科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是我院的龙头科室,建科20余年,坚持“中西并重,疗效第一,特色突出”的办科方针,医疗技术在花都地区处于领先水平,现有病床108张,分三个专科。科室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研制的消肿定痛合剂、骨伤消痛帖、骨伤洗剂等专科制剂以及手法正骨、中药关节腔注射等传统中医疗法,充分体现了简、便、廉、验、效的独特优势,深受广大骨伤病患者的好评。紧跟国际国内专业发展动态,开展了人工全髋、全膝关节置换和全身各关节周围复杂骨折微创内固定治疗以及骨盆骨折重建、断指再植,腰胸椎内固定等重大手术,术后进行系统规范的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疗效显著。近年来,骨伤科先后获得省市级科研资助立项3项、花都区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各一项,并被确立为广东省“十一五中医特色专科”和广东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目前开设了三个病区。拥有1名正高、5名副高职称医师,13名中级职称医师,硕士研究生9人,科主任焦锋主任中医师为广东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以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创伤、骨病取得较好疗效,能熟练开展全髋关节置换、膝关节置换等手术,在周边地区享有盛誉。获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在骨与关节损伤、骨病、骨肿瘤的诊治上以及微创手外科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能开展骨伤科领域内的各项先进手术,如人工关节置换;肱骨、股骨、胫骨远近端髓内交锁系统;髋、膝部加压动力系统内固定;断指再植等,股骨粗隆间骨折PFNA手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专家:

外一科     刘 云 张向东 谢如恩 雷 震

外二科     胡玉萍 袁 明

妇科     覃秋萍 许海鸥

骨伤科     焦 锋 罗树风

针灸康复科     徐丽华 黄智胜

重症医学科     刘 宁

急诊科     张 军

内一科    

内二科     黄 华

内三科     龙 德

儿科     钟 青 甘金娥 杜丽芬

口腔科     邵 军

耳鼻喉科     余可华

眼科     宿玉芳

产科     韩 俊

骨伤科三区     叶汉良

麻醉科     钱伟民

中医治未病     邱李华

药剂科     王叶茗

检验科     胡汉斌

体检中心     兰丽琴

超声科     谢永林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罗庆华

内四科    

肛肠科     钟庆国

感染性疾病科     卢慕舜

福宁院区     邓黎萍

医务科     郭奕文

泌尿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