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诊疗温馨提示
1. 患者预约须实名制,可提前1至7天预约,同一个科室一次只能预约1个号。
2. 患者预约后须在预约时段内就诊。请于就诊当日早晨7点半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击取号,线上付挂号费、或持患者身份证在预约随访中心3号窗口、或在门诊大厅自助挂号缴费机上取号就诊。
3. 患者若已预约需要取消预约订单的,请在就诊当日前一天的17:00进行取消。
4. 患者预约后不按时就诊、又未取消预约的、连续爽约三次以上的患者实行锁定预约权限,两个月自动后恢复。
5. 预约专家因故不能按时上门诊的,预约随访中心将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已预约患者,同时医院会安排同级别的医生坐诊。
患者就医指南
亲爱的患者及家属朋友:您好!
首先,热诚欢迎和感谢您的信任!
我院实施医疗服务的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门诊医疗服务各环节的信息共享,服务流程和服务环节便捷。为方便您就诊、了解我们的工作模式,现将我院门诊就诊流程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就诊流程及须知:
1、对于初次到我院就诊的患者,就诊前须到导医分诊台进行分诊,分诊后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到收费挂号室、或在自助挂号缴费机、或在宁夏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挂号。
2、挂号之后请依据挂号票据上相关科室的具体位置提示到具体候诊区候诊。
3、到候诊区填写门诊病历封面的相关内容,按序候诊,待呼叫后就诊。
4、就诊之后,患者可在就近楼层缴费(收费挂号窗口、自助挂号缴费机、微信公众号),依据检查申请单的提示到具体科室进行检查、取药、治疗。
5、需要做放射、超声、心电图等检查的患者交费后依据检查申请单上的提示到相关检查候诊区由分诊护士分诊排序后,按序检查。需要特殊准备的检查项目须到检查科室由分诊护士进行预约安排,并了解相关注意事项,按要求进行检查。
6、 需要住院的患者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医生开据的住院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到相关科室住院。
7、温馨提示:
我院是无烟医院,请您在院期间不要吸烟,同时希望转告您的家属和朋友。谢谢您的合作!
二、预约诊疗流程及须知:
我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患者可以通过电话、现场、诊间、自助挂号缴费机、微信及第三方公众平台进行预约挂号,具体预约方式如下:
1、复诊预约:
对于手术后、口腔科、妇产科等科需要复诊的患者可在出院时、诊疗时向主诊医师提出申请,由主诊医生开具预约诊疗单,由患者持预约诊疗单到预约随访中心预约。
2、电话预约:
预约时须向挂号员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预约时间,预约医生等相关信息。
3、现场预约:
患者到医院预约除当天以外1-7天的预约号源。
4、自助挂号缴费机预约:
患者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门诊各楼层自助挂号缴费机上进行预约。
5、诊间预约:
患者在就诊期间需要再次就诊者可向接诊医生直接预约并持医生开据的预约诊疗单到预约随访中心预约。
6、微信及第三方平台预约:
患者可以通过宁夏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平台预约、或者下载小事儿APP、移动智慧医疗APP、方达掌上医院APP进行预约挂号、缴费、查询等功能。
7、预约诊疗范围:各专业学科的普通号、专家号和专科号。
8、预约挂号时间:
夏季:上午9:00至11:00 下午2:30至17:00
冬季上午9:00至11:00 下午2:00至5:00
温馨提示:
1、 患者预约须实名制,可提前1至7天预约。
2、 患者预约后需在预约时段内就诊,请于就诊当日早晨7:30分后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击当日取号,线上付挂号费后直接到诊区等待就诊。或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预约随访中心3号窗口取号、或持患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自助挂号缴费机上取号。
3、患者若已预约,需要取消预约订单的,请在就诊当日前一天的17:00前取消。
4、患者预约后不按时就诊,又未取消预约的,连续爽约三次以上的患者实行锁定预约权限,两个月后自动恢复。
5、预约专家因故不能按时上门诊的,预约随访中心将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已预约挂号患者,同时医院会安排同等级别的医生接诊。
预约诊疗是医院为患者提供方便、有序就诊的服务,我们将随着患者需求的增加,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约诊疗工作,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医院地址及交通: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301号
交通:乘2路、9路、12路、19路、20路、107路、323路即可到达。乘49路到枕水花园下车后沿正源北街向北前行即到。
亲爱的患者朋友:
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配合和支持,您的健康需要我们和您亲人及朋友的帮助和保护,让我们共同携手对抗疾病!
请记住:在您与疾病抗争的征程中,有我们,您不孤单!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
让我们用微笑相互慰籍,真诚祝愿您尽快解除痛苦、恢复健康!
银川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第一、参保居民应选择并签约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定点协议医院;病情平稳需恢复治疗的,由定点协议医院转回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第二、参保居民就医住院时,须携带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和双向转诊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四、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参保居民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只按首次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相应提高10%。
第五、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或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承担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标准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