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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医院预约挂号网上挂号信息:

联系电话:0951-3015721

联系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499号

介绍:

 床位数:208 日门诊量:400 特色专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腹腔镜 主要设备:C型臂、彩超、电子胃镜、碎石机、内窥镜系列、前列腺电切镜、电子阴道镜、500mAX光机、腹腔镜、高压氧舱

先进设备:

C型臂、彩超、电子胃镜、碎石机、内窥镜系列、前列腺电切镜、电子阴道镜、500mAX光机、腹腔镜、高压氧舱


评论:

爸爸介绍银川铁路医院喻大夫看耳鼻喉科比较肯定,上个月就去看了看,喻大夫非常不错,皮肤科检查做了好多,但费用能接受,现在恢复得很不错

感觉银川铁路医院还算专业,肠科挂号患者成群成片,医院的治疗费用情况比较合理。

银川铁路医院做妇科常规检查的华副主任模棱两可,检查的化验单据都很粗燥,价格很贵的,对这次就诊比较认可。

爸爸介绍银川铁路医院谢副主任看口腔科很不错,六月份就去看了看,谢副主任非常不错,眼科检查做了好多,但费用有点贵,现在恢复得很稳定

整体来说觉得可以。上周三我和小舅去的妇科,王医师看后说的贴切,感觉觉得可以,就是医院离我家的距离很方便,需要花费些时间,不过车还是比较多的。妇科检查比较权威看着比较新,小舅觉得银川铁路医院很合理。

肝候诊环境优雅,在银川铁路医院挂号非常认可,交通还可以。


网友问答:

问:宁夏银川铁路医院能不能做包茎手术?

答:我没做过,不知道.打电话问问.


新闻:

为给丈夫讨说法妻子奔波五年

2001年2月1日,原银川市铁路局职工杨某因胸闷胸痛、咽部不适到原银川铁路医院(现宁夏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可几天后不幸在医院死亡。面对“含糊不清”的死亡原因,也为了给死去的丈夫讨个说法,死者妻子石某开始了医院、医政部门和法院之间的无数次奔波。
   
其中,4次医疗鉴定均因医院无法提供“全部医疗资料”等各种原因而“流产”。

今年6月初,经过一波三折,该案一审有了结果,医院被判赔90000余元,可患者家属不满意自己奔波5年才讨来的这个“说法”,提出了上诉。家属的说法:误诊

2001年2月1日,原银川铁路分局职工杨某因胸闷胸痛、咽部不适,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宁夏第三人民医院(原银川铁路医院)治疗。当时接诊的大夫诊断杨某患“气管炎”,并开了处方,给杨输了液。当晚杨某病情没有好转。第二天,杨某再次来到宁夏第三人民医院,当班医生仍诊断为“气管炎”,输完液后,杨某胸痛加剧。2月3日中午,杨在妻子石某的陪同下第3次来到第三人民医院,这次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杨某入住ICU病房。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据杨某的家属说,从杨某住院到次日上午9时,在20个小时内,医院无一值班医生来看过病人,心脏监视器多次报警,都是家属报告护士,由护士前来处置。2月4日上午9时,王大夫查房下医嘱,输液后杨某感觉不适,向护士反映,几个小时过去了,大夫也没有到场。当天下午4时10分,杨某感到呼吸困难,家属找到大夫,大夫让护士给他服了几片甘草片。20分钟后,杨某症状加剧,生命垂危,而医护人员竟束手无策,最终患者杨某心跳停止。

杨某死后,其家属认为,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严重误诊行为,而且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对危重病人没有尽到主动救治义务。另外,医生滥用药物,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医院的说法:治疗无过错

第三人民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治疗完全是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不存在过错,杨某的死亡是因其病情,即“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塞”造成左心衰而死亡的,与医院的治疗没有关系。

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原银川铁路分局参与调解了这起纠纷,在杨某的尸体火化后,医患双方的矛盾并未平息。杨某的家属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讨个说法。

2004年8月,杨某的妻子将第三人民医院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39万余元。4次司法鉴定:无法下结论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杨某的妻子申请司法鉴定,西夏区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不久该中心以未见尸体解剖材料为由退卷。

2005年4月,杨妻又申请对化验单进行笔迹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其中的两张化验单进行鉴定,结果为“因检材量太少,无法进行取样检验,无法判断三个填写数字属一次性书写形成。”

鉴于此,法院要求第三人民医院举证,第三人民医院也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来由于杨某的妻子反对,银川市医学会遂下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通知书。在此期间,法院多次要求医院出具杨某住院期间化验单登记册、住院病案所记录的用药处方、抢救杨某时医药费单据等,但是医院始终未能提交。

到了今年3月20日,第三人民医院仍不能提供其他病历资料,5月9日,银川市医学会以“由于医患双方就杨某病案原件的瑕疵未达成一致认识,医院方未提交除病案以外的其他材料”,下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通知书,终止了鉴定。一审法院的说法:医院应有承担过错责任

今年6月,西夏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死亡后,双方发生医患纠纷,第三人民医院有义务将杨某就诊期间的全部医疗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第三人民医院所提供的唯一原始证据,也就是杨某住院病案存在严重瑕疵,也不能提供其他病历资料,导致银川市医学会不能受理该案,故宁夏第三人民医院不能证明在对杨某的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患者杨某所患疾病系一种死亡率较高的疾病,现在医疗条件尚不能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故也应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经计算,患者家属的总损失为151711.3元,医院承担60%%,共计91026元。

收到法院判决后,杨某的妻子认为医院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提出上诉。9月15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据了解,银川市中级法院不日将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