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您好!为确保您和家属来院就诊安全,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医院通行管理要求
1. 医院常规保留望江东路1个车辆入口和1个车辆出口,医院门诊常规保留1个入口通道及1个出口通道。
2. 进入我院的患者、陪护及其他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乘车人员)需正确佩戴口罩,在医院疫情防控卡点(入口处)出示安康码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预检分诊
1. 我院门诊实行三级预检分诊,进入门诊人员需从门诊预检分诊进行筛查,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测体温。
2. 请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要主动报告有无发热伴咳嗽、咽痛、腹泻等临床症状,近期有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冷链环节及相关风险人员密切接触史等。
3. 扫安康码显示为绿码后方可进入(安康码显示黄码或红码人员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对没有手机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健康码”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严格询问流行病学史,人工填写登记表,确保老年患者能够顺利就医。
发热门诊
1. 医院设置独立的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闭环管理。
2. 若体温≥37.3℃,有境外旅居史、新冠病毒阳性病例接触史、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或有发热、呼吸道相关症状的患者,请主动告知预检分诊点(入口体温检测处)医务人员,并根据指引有专人陪同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3.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扫“安康码”并全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常规检测、胸部CT,必要时可完善抗体检查,遵守闭环管理,待排除新冠肺炎后方可离开发热门诊。
普通门诊
1. 门诊提倡预约挂号制度,非急诊患者预约挂号后按照提示时间来院就诊。
2. 患者就诊期间需遵循门诊患者就诊流程,按照指定路线流动,戴好口罩、间隔落座、排队间隔一米,保持社交距离,请勿随意走动、避免聚集。
3. 门诊就诊严格执行“一诊一患”有序进入诊室,陪护人员非必要情况不进入诊室。
4. 无流行病学史的自愿检测核酸人员,凭身份证,签订承诺书后,到预住院办理处开具核酸检测项目,缴费后在核酸采样点(预住院办理处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
住院患者
1. 非急诊需住院患者需办理预住院,进行核酸采样或提供3日内省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急危重患者做好院感防护进入急诊绿色通道救治,边救治边排查。
2. 患者住院期间,提倡不陪护,确需陪护,应严格执行“一床一陪”制。陪护人员配合医护人员做好流调、健康状况和基本信息实名登记,签署《疫情期间陪护人员告知书》,落实核酸检测,经筛查无异常后发放陪护证。病情危重需要增加陪护的要向所在病区提出申请,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同意后,陪护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增加。
3. 病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除外出检查等特殊情况,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患者凭腕带进出病区,陪护人员持陪护证进出病区。住院期间非必要不探视,确需探视的,必须凭3日内省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行探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病区。
4. 患者及陪护人员均要做好个人防护,陪护人员要始终佩戴口罩,住院患者在病情允许时应当佩戴口罩,要勤洗手、不聚集、不串病房、不吸烟等。若有流行病学史、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请及时告知病房医护人员。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以上措施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医院交叉感染风险,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敬请理解与配合!
关于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服务是国家法定的义务,为方便广大患者及患者家属、患者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复印病历,现特公布我院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服务流程和地点: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印或复制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地点:来复印病历的人员首先到医务处凭上述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开具《病案复印申请表》,并持此表去病案室复印病历。
三、注意事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6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
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
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方有权复印客观病历,由医院方加盖公章。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报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办〔2019〕14号)
三、申请条件
享受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患我市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门诊特殊病申请
四、办理材料
1. 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表》
2. 社保卡
3. 三级医院的近期相关病历、门诊检查化验单、二甲以上医院的出院小结、住院的详细检查化验单。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口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收费标准
本次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联系电话
0551-62613036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特殊病管理科提出申请。
2.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定期组织(每月组织一次)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专家,按照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对参保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专家组成员现场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符合特殊病鉴定标准的,由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特殊病管理科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准入标准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4. 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指定专家门诊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尽快提交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特殊病管理科。结果符合特殊病鉴定标准的,予以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
5.适用简化程序的病种包括: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炎、支气管哮喘、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肾透析、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银屑病、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小胖威利症、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恶性肿瘤(靶向治疗除外)。
6.网上申报、鉴定。(待系统开发完成以后实施)
7. 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自发卡之日起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医院住院标准执行。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 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9. 参保人员根据特殊病门诊治疗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选择1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1个年度内可以变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