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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院程序问题

    关于出入院问题的纠纷在我国广受精神科医生关注,已经占到医生关心率的第一位。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监护人或其他亲属与入院陪送者之间关于是否应该住院的纠纷(并由此牵连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拒绝患者入院或将患者转院导致的纠纷、办理出入院手续不是同一人(或其委托者)而导致的纠纷、假出院或请假出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纠纷、监护人或家属不肯办理出院手续导致的纠纷等。由于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并未作相应规定,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往往比较困难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出入院程序作了较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从而将有助于今后处理这类纠纷。

1入院程序

1.1 自愿人院

   我国精神科自愿住院的比例目前缺乏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1996至2000年连续5年门诊初诊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自愿来院就诊的比例仅7.2%,其余绝大多数均为陪诊。尽管这一数据不说明自愿住院的实际比例,但这些需要陪诊的患者如果住院的话,估计绝大多数都将是非自愿住院。而在美国,精神卫生机构中自愿入院的患者人数约占每年入院患者数的73%。因为在国外,医疗机构通常鼓励自愿住院以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一些没有自主决定自愿住院能力的患者也被以自愿入院的方式收住了,原因是其标准宽松到了仅仅是“理解入院条件”就被认为可以自愿入院,而且这样做也得到了法律的许可。由此看来,我国对自愿入院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这主要是出于封闭式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因为以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鼓励精神疾病患者自主决定住院和治疗。问题是,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精神卫生法律知识的普及,非自愿住院固有的弊端如管理上要求更高、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更大、医患关系更难调和等等则会相应暴露出来,因此提高自愿住院率的问题应值得我们今后认真考虑。

    按照《精神条例》有关住院方式的规定,今后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这样几点:

    首先,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入院的医学标准和患者就诊当时的自知力状况对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进行评定。如果按“有利于其治疗、康复”的原则认为需要住院,该医师应当出具自愿住院通知书。

    其次,经评定为具有完整自知力的患者,在取得自愿住院通知书并签署住院同意书后,可以自行办理或者由亲属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临床上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患者主动要求住院,但医生检查评定后认为其不符合住院标准,或者该患者实际上已经部分或完全丧失了自知力。这种情况下,医生可以拒绝患者的入院请求并向其解释清楚。在美国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无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被医生按照自愿住院方式收住院,该患者病愈后指控医生的行为违法,要求予以赔偿,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要求此案发生地佛罗里达州应建立一系列有关入院程序的规范,以免使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以自愿住院的方式入院。该案例也应引起我们重视。

l.2 医疗保护人院

    医疗保护住院的概念源自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使用了这一概念。在日本,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护是其精神卫生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成分。与欧美国家强调自主决定和(不能自主决定时)政府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协助决定这两元式的解决方式不同,日本等亚洲国家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来代替政府行使许多保护患者和代理决定的功能,其“保护人”概念与监护人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医疗保护住院就是在患者不愿住院时,由其保护人同意而实施的住院,属于广义的非自愿住院范畴。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了医疗保护住院的实施条件,但由于在其前面的“医疗看护”一章中并未出现类似“保护人”这样的角色,而是以“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来行使诸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保护职责,故我们在这方面跟这些国家和地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具体来说,在医疗保护住院的操作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入院标准和患者就诊当时的自知力状况对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进行评定。如果认为需要住院治疗而患者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者,则该医师应当出具医疗保护住院通知书。

(2)该患者的监护人在取得医师出具的医疗保护住院通知书并签署住院同意书后,应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3)当患者为初次就诊者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保护住院期间按照诊断复核的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临床上也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患者按照自愿入院程序入院以后,在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以自愿入院者对待。我们认为这时如果经至少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定,认为其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则可以变更为医疗保护住院。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患者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变更住院手续。

1.3紧急住院观察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有关紧急住院观察的规定实际上是非自愿住院的一种过渡形式,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一些几个方面:

(1)紧急住院观察的适用对象是“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息者”(以下统称被检查者)。

(2)前述被检查者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被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精神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定。

(3)医生出具紧急住院观察通知书后,应当由护送被检查者至医疗机构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署住院同意书后,并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4)如果护送者是被检查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的公安部门,则应当在出具紧急住院观察通知书的同时让其通知被检查者的监护人或者(当被检查者是外籍人士时)领事馆代表前来医疗机构签署住院观察同意书并办理入院观扶手续。

(5)当被检查者的监护人联系不到时,医疗机构可以让护送者暂时代为签署住院观察同意书并办理人院观察手续,同时继续联系被检查者的监护人,直到其到场并重新签署住院观察同意书和办理入院观察手续。

    对于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被检查者,建议医疗机构不要将其作为一般病人对待(因为此时尚未明确诊断),因此应当有专门的紧急住院观察室,并配备专人观察和护理;同时要让被检查者的监护人应当陪伴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

    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72 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但这并不是单指“临床诊断”,而是重在一个“结论”,它其实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无精神疾病,由监护人或者公安部门协助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带回;

(2)有精神疾病且符合医疗保护住院条件,由监护人办理医疗保护住院手续后转为医疗保护住院;

(3)有精神疾病且符合强制住院的条件,按照强制住院相关法规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后转为强制住院。有关强制住院的程序,应按照仍在生效的《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执行。

2 出院程序

     无论以何种形式入院的患者,出院均应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具体工作中建议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出院的决定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但为慎重起见,最好先组织至少包括分管该患者床位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和责任护士在内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出院讨论,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2)经讨论后确定患者可以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其监护人来院办理出院手续。从通知出院到办理手续应当给予一定的时限,超过时限还不来办理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按“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目前来看这可能仅有威慑作用,因为《条例》并未明确对此进行怎样的处罚,是否可参照其他法律的“遗弃罪”处理尚有待探讨)。

 (3)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与办理该患者入院手续的监护人为同一人,但该监护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出院程序。

 (4)自愿入院的患者可以向其负责医生提出出院要求,有自知力的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但已经变更为医疗保护住院的患者,则不得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5)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出院要求时,如果经病房组织讨论后认为患者不适合出院,则应当当面向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说明并在病历中记录。如果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然坚决要求出院(也就是所谓“自动出院”),应当让其签署出院申请书,然后才可办理自动出院手续。

 (6)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暂时请假出院要求的,需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同意,并且要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签署请假出院申请书。这种情况下办理的是请假出院手续。

 (7)患者的请假出院观察最好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由监护人办理请假出院手续。

 (8)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超过一定时限(比如一个月)的,医疗机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

    对患者进行转诊或转院一定要征得其家属或监护人同意并且有书面记录。当然在急诊情况下医生可以行使“治疗特权”,但病历记录要能反映这种特权的必要性,即为患者生命安危考虑,必须立即转诊或转院。

如果为请假出院,医疗机构在合理的提醒以后,无须对患者在院外的意外承担责任,哪怕这种意外是疾病本身所致(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因患方原因”的免责条款,可以写在出院协议里)。但请假出院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这可以被视作一种“医疗行为”,所以对由于疾病原因导致的意外,医疗机构难以完全免责。但如果是疾病之外的原因(如发生车祸),则不是医疗机构的责任。


介绍;

    江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又名江西康宁医院,始建于1951年,隶属于江西省民政厅,是一所集医疗、科研、心理康复、司法鉴定于一体的三级乙等精神专科医院。建院六十多年来,医院秉承“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追求“奉献荣军,服务社会,与时俱进,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不断提升内涵建设,多次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青年文明号、江西省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省直基层党建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

医院座落于樟树市临江镇,占地55万平方米,院内环境优雅怡人,病区内生活和康复设施完备。现有在职员工30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1人,高级职称40人,医院编制床位750张。设有七个精神病区(4个普通精神病区、1个心理科病区、1个老年病区、1个精神康复病区)、综合门诊住院部、伤残军人休养部、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等业务科室。医院医疗设备齐全,拥有一整套血液生化分析仪、彩色多普勒诊断仪、B超诊断仪、十二导动态心电图机、多导睡眠分析系统、生物反馈治疗仪、X射线机、经颅多普勒、心电监护仪、脑地形图机、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麻醉呼吸机等医疗仪器设备,建立了心理测量室,拥有全套的心理测量工具。拥有药物治疗、心理、物理等多种治疗手段。在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神经症、癫痫、心理障碍等各种精神疾病疑难重症方面有独到之处。


专家:

周建平

1993年毕业于井冈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疗专业,同年分配到江西省荣军医院一直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2000年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精神科和神经科进修学习,2001年晋升主治医师,2004年取得江西医学院临床专业本科学历,同年参加江西省法医司法鉴定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成为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成员之一。江西省医院管理委员会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直从事临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及心理咨询,在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神经官能症、失眠症、妇女更年期精神障碍、酒中毒性精神障碍、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儿童精神障碍等领域有较丰富的临床治疗经验。在各种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5篇,主持宜春市科委立项课题一项,参与宜春市卫生局课题一项,并获科技创新三等奖;参与江西省卫生厅和中国会工协会康复医学会立项课题各一项。

文斌

1992年7月毕业分配至今在江西省荣军医院精神科,心理科临床工作;1994年9月—1995年6月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临床进修;2004年3月—2004年3月参加北京市精神卫生研究所全国第二期心理治疗师培训班;曾在《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临床精神医学》、《中国民康医学》、《中国医学研究与临床》等杂志发表论文多篇。《阿立哌唑与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对照研究》、《团体心理辅导在精神科见习期医护人员中的运用研究》两个课题在宜春市科委立项并已在实施中;2000年9月被聘为精神科主治医师;2005年9月获卫生部颁发中级心理治疗师资格证。

苏建宁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会员,1993年以来一直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参加过第十一届全国精神医学研修班学习。发表论文数篇:《赣州市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残疾状况及相关因素分析》、《社交焦虑障碍患者的人格模式分析》、《CCMD-3初步应用情况调查》、《泰必利治疗神经症患者焦虑及睡眠障碍60例疗效观察》、《老年抑郁症患者住院治疗特点的回顾性调查》等。

邹寻

    1988分配在樟树贮木声职工医院常年门诊;1993年调入江西省荣军医院, 1999年9月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进修精神科,从事精神科临床13年,2002年晋升为主治医师,2004年11月在江苏常州德安医院从师赵玉勋教授进修疼痛科;2005年至今在综合门诊采用中西医结合及传统治疗颈、肩、腰、腿疼痛疾病;先后两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两篇。2007年获宜春科委立项课题《难治性压疮综合治疗的临床研究》正在实施当中。

周学儿

    1991年7月毕业于赣南医学院一直从事精神病学医疗;1997年2月至8月在上海精神卫生院中心进修学习,主要进修老年精神病学;曾参与《丙戊酸钠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增效作用》课题,自行设计《乡村老年抑郁状况调查》课题并已在宜春市科技局立项。课题执行情况良好;书写了论文《医院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一日调查》发表在《中外医疗》2007.26.21;《浅谈精神科“知情同意”》,发表在《江西省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疾病管理专业委员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并大会交流。


新闻:

我院开展为优抚对象巡诊服务活动

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江西省荣军医院组织医疗队,深入宜春袁州区、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和上饶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上门为重点优抚对象开展免费巡诊、送医送药活动。民政厅优抚处朱显华副处长和荣军医院龚劭工院长亲临巡诊现场指导,为优抚对象宣传国家政策,受到优抚对象的热烈欢迎。

巡诊活动的服务对象是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和1-6级伤病退役军人。活动现场,荣军医院医疗专家们细致认真地为每位优抚对象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答疑解惑。问病史,测血压,听心肺,触腹部,做B超和心电图,下诊断,开处方,配药品,建档案,一样不少,程序规范,态度严谨,一丝不苟。同时,医疗专家们还不辞辛劳地深入乡镇(街道)光荣院、敬老院、优抚对象家中,嘘寒问暖,仔细询问他们的身体和生活情况,耐心讲解疾病防治知识和饮食起居注意事项,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进行政策宣传,让优抚对象真切地感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巡诊专家们每到一处,都受到当地优抚对象的热烈欢迎,得到当地民政局的大力支持。此次巡诊活动,共为331名重点优抚对象建立了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和答疑解惑468人次,免费送药送医30000余元。

开展为优抚对象巡诊服务活动,是荣军医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之一,也是“大爱民政为百姓  真情服务暖民心”活动具体内容的体现。活动的开展,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优抚对象“看病、就医”困难,提高了优抚对象的健康保健意识,达到了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目的。提升了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促进了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增进了医院医务人员与优抚对象的感情联系,让医务人员受到了教育。